黔南职院党建工作问责问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建履责、考责、问责工作,压实党建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党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州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问效对象为:各党总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问责问效的对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问效情形
第五条 党建责任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问效: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主要领导责任、党员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全面领导责任缺失和履行不到位的;
(二)中央、省委和州委党建工作部署、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工作的;
(三)巡视巡察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责任不到位的;
(五)党建工作存在突出问题,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对党建工作不按规定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为“差”的
(八)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第六条 组织建设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问效
(一)党的基层组织应建未建、设置不规范的;
(二)未建立换届提醒机制,没有按期换届,执行换届纪律不严,出现违纪违法,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弱化,出现大面积软弱涣散、整顿不力的;
(四)人员、经费、场所等基础要素保障不到位,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七条 班子建设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问效:
(一)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对所属的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不落实双重组织生活要求,没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
(三)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班子不团结、推诿扯皮,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的
(四)在推进党建工作中,不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党的形象的。
第八条 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问效
(一)发展党员审核把关不严、培养考察失职,“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和党员档案造假或长期不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弄虛作假的;
(二)对党员发展不按时进行研究、审批,延误党员发展的;
(三)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宽松软,长期不进行数育培训,党员意识弱化、党性观念淡薄、党的纪律涣散的;
(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不严格,转接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党员失联的;
(五)党员档案管理不善,党员档案大量遗失或资料不健全、不规范的
(六)违反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党员培养发展和管理教育其他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问效:
(一)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正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ニ)长期不开展党组织活动,执行支部主题党日不规范、不到位的;
(三)未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或未按要求将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录入州管干部记实系统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其他部署要求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问效方式
第十一条 党组织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诚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问效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整改;履职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二)对失职失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进行诚勉;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三)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免问责问效: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问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问效: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问效的;
(二)干扰、阻碍、拒不配合问责问效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调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四章 问责问效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来源。上級组织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上级党组织开展检查、督査、巡视巡察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投诉、检举、信访和申诉;党代表、教职工代表、党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党政职能部门、纪检与司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他。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党建工作问责问效的主体为院党委,学院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失实的,以适当方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告知调查结果,说明情况;对于诬陷、故意诋毁他人名誉的,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并向被调查主体进行说明;情况属实的,向学院党委上报初步调查报告,提出问责问效建议。
第十六条 启动问责。问责问效处理意见确定后,由学院组织部向问责问效对象下发问责问效决定,及时向被问责问效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问效对象对问责问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诉。经复议复査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申诉。申诉期间,按原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限期整改。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相关党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州委组织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五章 问责问效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问责问效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问责问效的党组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先进等次
(二)受到通报的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 受到诚勉处理的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四) 受到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问责问效对象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参照州委党建工作问责问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